04-23807200

歐盟CE驗證

電子電機設備危害物質限制指令2011/65/EU(RoHS)

RoHS指令 2011/65/EU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歐盟電子電機設備危害物質限制指令(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EE,簡稱RoHS)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銷往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機設備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聚溴聯苯(PBBs)、聚溴聯苯醚(PBDEs)等物質。2011年7月1日歐盟正式公布RoHS指令修訂版(2011/65/EU),通稱RoHS 2.0,於2013年1月3日正式取代舊指令(2002/95/EC),並進一步於2015年6月24日公告修正指令(EU) 2015/863,新增四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為管制物質(2019年7月22日生效)。


適用範圍:

類別 RoHS 1.0 RoHS 2.0
第1類 大型家用電器 大型家用電器
第2類 小型家用電器 小型家用電器
第3類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第4類 消費性設備 消費性設備
第5類 照明設備 照明設備
第6類 電機與電子工具 電機與電子工具
第7類 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 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
第8類 醫療設施 醫療設施
第9類 包含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在內的監控設備 包含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在內的監控設備
第10類 自動販賣機 自動販賣機
第11類 N.A. 其它不在上述所包含的電子電器產品

* 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電1000V,直流電1500V


非RoHS適用範圍:

軍事設備

  • 航空設備
  • 非對象設備的一部份及只能用於該設備上
  • 大型固定工業工具
  • 大型固定裝置
  • 人員或貨物的運輸方式
  • 非道路移動機械
  • 主動植入式醫療設備
  • 太陽能板 (專業裝置)
  • 以專門研究為目的的設備
  • 管風琴 (修改指令 (EU) 2017/2102號)

* 官方常見問題集當中也指出電池和包裝物料也是屬於非適用範圍


實施日期

類別(2011/65/EU – 6項限制物質 生效日期
第1~7類 一般電子電機設備

1/3/2013
第8類 醫療設備器材* 7/22/2014

第8類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7/22/2016

第9類

監控設備

7/22/2014

第9類

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7/22/2017

第11類

不屬於上述第1類到第10類的其他EEE

7/22/2019


類別(EU) 2015/863–新增項限制物質 生效日期
第1~7, 10, 11類 一般電子電機設備 7/22/2019
第8, 9類 醫療設備與監控設備 7/22/2021

下表為RoHS 1.0與RoHS 2.0的限用物質清單比較

RoHS 1.0 (2002/95/EC) RoHS 2.0 (2011/65/EU) RoHS 2.0 ((EU) 2015/863)
鉛(Pb) 鉛(Pb)  
汞(Hg) 汞(Hg)  
鎘(Cd) 鎘(Cd)  
六價鉻(Cr VI) 六價鉻(Cr VI)  
多溴聯苯(PBB) 多溴聯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多溴二苯醚(PBDE)  
    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豁免條款

在2011/65/EU,Annex III中有提到,基於在技術及科學的原因,當目前尚沒有合適的替代品時,可暫時豁免並允許在特定應用中使用。豁免的目的是逐步淘汰有害物質,並提供時間尋找替代物質。

在2011/65/EU指令中,有兩個附件是關於豁免項目的:

  • 附件III: 豁免適用於第1至11類的電子電氣設備
  • 附件IV: 豁免適用於第8及第9類的醫療設備及監控設備

所有豁免都有有效日期,通常每四年審查一次

  • 第 1 至 7, 10 及 11 類電子電氣設備, 有效期長達五年
  • 第1至7類和第10類,有效期為2011年7月21日起的五年
  • 對於第11類的電子電氣設備,除非另有規定, 有效期為2019年7月22日起的五年
  • 第 8 及 9 類, 有效期長達七年

若產品或材料符合該豁免項目中,則允許在其有效期限內符合豁免項目的限值。
而若在目前的技術仍無法有替代材料或零件,則廠商可以提出展延的申請。